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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作者: bb平台体育下载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近日,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的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2015年6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8月3日中央发布2024年1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2月8日中央发布)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动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五条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第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并且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第十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做督办;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的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理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努力配合巡视工作。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第十八条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并且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依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进行深入了解。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第二十四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能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做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做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能采用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并且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明显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明显问题组织并且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明显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三十九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完整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相关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第四十一条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完整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四十三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指使、强令相关的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第四十七条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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